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需要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报经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报废并拆除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