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排除险情。遇到重大险情征兆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