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替代水利工程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