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九条有效水利工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占用水利工程或者造成水利工程功能丧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替代水利工程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