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部分所需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非公益性业务部分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承担。

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