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一)大(1)型水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大(2)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