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其自行维护和管理,并依法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