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做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