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