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八条已废止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