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条已废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