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提出修改要求的;(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