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