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