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