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在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