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在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