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或者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