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