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