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