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