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