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