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