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