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四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