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