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