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