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维护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