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