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