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