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