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