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交通、邮政、通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健身等道路附属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通行安全视距。现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标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