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标界清楚,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设置规范,保持路面连续、畅通、无阻碍。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