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