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