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