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