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擅自关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