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