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