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