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