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