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