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并提供技术支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