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