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各类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年度排放计划,提供给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统筹安排消纳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