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互提供有关管理信息,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